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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养老机构建设管理办法

2014-03-2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各类养老机构建设,引导和指导养老机构做好规范化管理服务,推进我区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养老机构建设总体发展要求

  (一)加强养老机构建设,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服务专业、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机构服务体系。到2020年末,在全区形成“9064”养老格局,全区每百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4张,总床位数达到2.1万张,基本满足全区老年人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机构以建设失能养护型机构和老年康复机构为主,区级建设示范性养护型养老机构;每个街道、镇建立一所本地区老年养护院,床位数不低于100张。

  (二)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的准入制度,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机构建设。支持通过工商登记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促进形成形式多样、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养老服务市场。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幼儿园、企业、活动中心、社区住宅、自有土地等资源改造或建设,用于机构养老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建设养护型养老机构,接收失能和失智老人,为他们提供长期的照顾、护理、康复和保健等服务。

  (三)切实加强行业指导,强化管理服务,推进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不断促进养老机构安全、消防、卫生、人员、财务、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有效落实;无安全责任事件和虐待老人现象。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等北京市地方标准,广泛参与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活动,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大力提高养老机构服务水平和老人满意率。

  (四)强化部门协调机制,推动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养老机构建设管理工作格局。区民政局是养老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指导、监督和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区住建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食药局、国土海淀分局、规划海淀分局、工商海淀分局、区质监局、公安海淀分局、区环保局、海淀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及各街道、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区民政局做好养老机构建设审批、鼓励扶持、行业监督、属地管理等建设管理工作。

  二、落实政府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职能

  (一)政府办机构功能职能定位

  1.政府办养老机构承担社会养老基本服务保障托底职能,以及为社区、居家养老提供技术支持和调节平抑养老市场价格的功能。完善养老机构财政投入机制,将政府办养老机构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2.区级养老机构除承担本地区示范引导、功能试验、职业培训、品牌推广职能外,应承担我区失能老人、困难家庭老年人集中养老任务。街道、镇级养老机构主要承担本辖区内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和城乡低保家庭失能、失独等特困老人和其他失能、失独老年人群体集中养老职能。具备条件的街道、镇养老机构应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延伸,发挥机构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的支持、辐射、带动作用。

  3.按照“新机构新办法、老机构逐步到位”的原则,政府办养老机构按规定比例承担政府托底保障职能。已建政府办养老机构收住政府托底及失能、其他困难家庭老人收住率不低于60%,运营一年以上的机构,总入住率超过50%的可利用三年时间过渡,总入住率超过80%的可利用五年时间过渡,逐步将比例提升到规定水平。新建政府办养老机构承担保基本、兜底责任的床位比例不得低于80%。

  4.政府办养老机构在完成托底保障职能的前提下,可将剩余养老资源按市场价格向社会开放,对社会老人提供有偿服务收益应当用于改善机构养老服务设施条件。

  (二)政府办养老机构入住程序

  1.符合以下条件的,经申请可就近安排到本辖区内政府办养老机构进行集中养老。

  (1)传统民政对象: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老年人;优抚、征地超转和地退失能老年人;残联批准的相应残疾老年人;

  (2)困难家庭失能老人: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能老年人;低收入家庭中失能老年人;

  (3)其他老年人:家庭照料有困难的高龄孤寡、失能社会老人;失独家庭的失能、独居老人;烈士父母和配偶等特殊贡献老年人。

  2.入住养老机构程序为:个人申请—机构评估—民政部门确认—安排入住。

  (1)老人入住政府办养老机构,须经民政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或部门进行专业评估,包括个人身份、家庭财产审查、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具体细则由区民政局统一制定。

  (2)通过评估符合入住条件的老年人,由区民政局和街道、镇依据就近原则和老人服务需求进行入住安置。不能就近的,可在全区政府办和社会办养老机构内统筹调配安排。

  三、积极引导社会办养老机构向失能养护型机构转型

  按照北京市《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政策规定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发展不同类型养老服务机构,满足多层次的社会养老需求。社会办养老机构以收住失能、失独的社会老年人为主,积极支持社会力量重点建设失能养护型机构和老年康复机构;鼓励现有社会办养老机构向失能养护型转型,重点为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提供集中养护照料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承担一定比例的保基本、兜底养老任务。

  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立医务室,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医保定点单位,或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引入专业医疗护理机构或队伍方式,为入住失能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在城区和农村人口密集区域,社会办养老机构要利用专业化服务优势,为周边社区、村提供延伸服务,开展不同形式的居家养老服务。

  四、加强养老机构行业监管和公建民营机构改革与管理

  (一)依法监管,推进行业规范化建设

  1.新建养老机构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等要求进行建设,合理配置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设施设备。已建养老机构要加强设施改造,通过完善供养、养护和医护等服务功能,为失能老年人、不适宜居家和社区养老的老年人提供专业照料。

  2.养老机构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的要求,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完善日常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服务规程,规范服务协议,公开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服务标准为老年人提供规范化的养老服务,不断推进养老机构标准化体系建设。

  3.养老机构根据规模和服务、运营情况,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履行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责任。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养老机构定期进行职业培训,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按相关要求配置养老护理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大赛活动,不断提高养老为老服务水平。

  4.鼓励开展特色服务项目,提高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品牌。养老机构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5.养老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开展日常防火检查,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安装烟感喷淋系统,不断改善消防安全设施。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尤其要加强夜间值班力量配备,做好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6.区民政局对养老机构实行星级评定和等级管理,推进行风建设,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评价制度,实行信息公开,接受入住老人和社会监督。

  (二)大力推进公建民营机构改革与管理

  大力推行公建民营模式,鼓励采取租赁、合资合作、股份制、委托经营等方式,盘活政府办养老机构服务资源,促进政府办养老机构改革与管理。政府办养老机构改制后,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到区民政局备案,实行政府指导限价。

  区民政局和街道、镇政府要抓好政府办养老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规范机构收费标准,监督机构管理服务,维护入住老年人基本生活权益。对改制后养老机构不履行政府基本养老服务职责,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北京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区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