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民政局 返回海淀区政府网站首页
首页 > 老年人专题 > 政策法规

海淀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2014-03-20

  为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推进我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不断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为困难老年人解决居家养老服务问题,提高困难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现就困难老人社区居家养老由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且实际居住在本区域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按无偿和低偿原则由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一)无偿服务对象:

  1.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的60岁以上失能老人、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

  2.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的70岁以上独居、孤寡老人;

  3.60岁以上失独失能老年人和80岁以上失独老人。

  (二)低偿服务对象:

  独生子女照顾80岁以上重度失能老人的家庭。

  二、补助标准

  (一)对依托居家、社区养老的低保、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失能老人、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60岁以上失独失能老人及80岁以上失独老人,根据失能程度,按照轻度依赖每人每月1000元、中度依赖每人每月1200元、重度依赖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购买养老服务。

  (二)对依托居家、社区养老的低保、低收入家庭70岁以上独居、孤寡老人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购买养老服务。

  (三)对愿意入住本区养老机构的低保、低收入家庭重度失能老人,按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已享受入住定点养老机构补助1100元的低保老人给予差额补助。养老机构月收费标准低于2000元的,按照实际收费予以补助。

  (四)对独生子女照顾80岁以上重度失能老人的,每年可安排一次一个月入住机构集中照料服务,每次补贴1000元。

  (五)有条件的街道(镇)可提高补贴标准,具体办法自行制定。

  三、申报、批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民政科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书。已经享受服务的对象,如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重新申报,实行动态管理。

  2.《海淀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申请表》(附件1,依托居家、社区养老的老人填写)、《海淀区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养老补助申请表》(附件2,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填写)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家庭提交《独生子女证》或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5.其他相关材料。

  (二)初审。街道(镇)民政科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填写《海淀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公示表》(附件3),并予以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街道(镇)民政科在《海淀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申请表》或《海淀区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养老补助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上报区民政局。

  (三)评估。申请人身体失能状况评估由区民政局统一委托评估机构执行,评估机构按照委托协议开展评估工作,如实填写评估结果。

  (四)核准。根据评估结果,区民政局作出核准决定,由街道(镇)民政科将《准予/不予补助告知书》(附件4)转达申请人。

  四、补助方式

  享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助的对象,持《准予补助告知书》,由民政局指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家政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社区集中照料、入户生活照料、家庭病床、精神慰藉四大类,具体内容包括送餐、助浴、巡诊、康复锻炼、陪送看病、卫生保洁、洗衣、陪老人聊天等。

  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的对象,持《准予补助告知书》入住指定养老机构后,机构按月收费标准核减补助标准后收取费用。

  服务机构按季度汇总享受补助对象信息并填写《海淀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统计汇总表》(附件5)或《海淀区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统计汇总表》(附件6)、《海淀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确认单》(附件7)报送区民政局审核,由区民政局定期结算拨付补助资金。

  五、经费渠道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所需经费,由海淀区居家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负担。

  六、监督管理

  (一)区民政局是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困难失能老人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做好对享受对象的动态管理、资金结算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补助金的资金保障工作。

  (二)各街道(镇)负责协调社区居(村)委会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区民政局。

  (三)区民政局、街道(镇)应建立享受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对象数据库,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台账,对补贴对象进行定期核查。

  (四)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对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虚报、挤占、截留和挪用。对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补助金的服务机构和申请人,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并追回已骗取的补助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三十日后施行,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