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民政局 返回海淀区政府网站首页
首页 > 老年人专题 > 政策法规

海淀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资助暂行办法

2015-05-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海淀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海发〔2013〕19号),鼓励、吸引和支持社会资本在我区投资建设养老机构,加快我区养老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公建民营、公办民营方式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社会资本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租赁型建设并运营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街镇主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的非营利性养老照料中心。

  第二章 资助条件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养老机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

  (二)单个养老机构床位原则上不少于50张;

  (三)社会力量租用他人现有设施改造建设的养老机构,租赁期原则上不少于10年,且5年内不得改变设施功能。

  第三章 资助类型及标准

  第四条 对贷款投资新建、扩建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建设贷款资金贴息支持,贷款贴息为银行当期基准贷款利率的90%,补贴时间不超过十年。享受《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6号)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的,不再给予贴息支持。

  第五条 对利用自有其他用途设施改建的社会资本投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对其改建资金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贷款贴息额度为银行当期基准贷款利率的90%,补贴时间不超过五年。

  第六条 对租用他人现有设施(现有医疗、养老等准公益事业用房除外)改造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房屋租赁补贴,连续补贴5年。按照养老机构设立地址,五环外1元/天/平米、四环五环之间2元/天/平米、四环以内3元/天/平米;若实际租赁费用低于或等于补助标准,按实际费用的70%予以补助。租用享受过建设资助的现有养老机构开办的不享受租金补贴。

  第七条 对辖区内民营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配套运营补贴,享受《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办法>的通知》(京民福发[2014]274号)运营补贴外,接收海淀户籍能够自理老年人的给予200元/人/月运营补贴,接收海淀户籍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的给予300元/人/月运营补贴。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拨付

  第八条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在获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向民政部门提交设立许可证、法人证书、相关资金支出发票、相关贷款资料(房屋租赁协议)等申报材料,申报补助资金。申请租金补贴的养老机构入住率应达到以下要求:运营第一年入住率达到30%,第二年达到50%,第三年及以后达到70%。

  第九条 运营资助申请条件及程序参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办法>的通知》(京民福发[2014]274号)执行。

  第十条 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备案。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按年度拨付,以机构审批开办时间计算,正常运营满一年后,由机构向民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按补助标准拨付;如机构撤消时距上次补助时间不满一年的,不进行补助。

  第五章 资金管理及监督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按照申报类型用于偿还贷款利息或房屋租金。运营补贴用于完善本机构的基础设施和设备条件、加强从业人员的队伍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运营保障能力、改善收住服务对象生活质量等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享受资助的养老机构应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发现受助养老机构有违反资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缴资助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助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