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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纲要(2013-2015年)》的政策解读

2013-10-08   

  关于制定《纲要》的目的意义 

  制定《纲要》,这在全市民政系统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 

  制定《纲要》,是实现首都民政事业率先发展的客观要求。首善之区的特殊地位,要求首都民政事业要在全国率先发展、做出示范;首都的经济发展水平,独特的文化、人才、科技优势,为首都民政事业发展提供了条件。这些年来,不少民政工作取得了全国领先,但整体民政工作与首善之区的地位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差距。实践证明,如果还是按部就班,很难快速发展,反而距离会越拉越大。制定《纲要》,就是要打破常规,通过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最大程度释放民政发展潜力,实现首都民政事业跨越式发展。 

  制定《纲要》,是民政充分履行社会建设职能的有力保证。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北京是一个特大型的国际都市,加强社会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多项民政工作都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又赋予了民政部门更多社会管理的职能。可以说,民政部门任务更重、责任更大,传统的由政府独揽包办所有社会管理和民生服务事务的发展模式,已经无法适应首都社会建设的要求。制定《纲要》,就是要改变这一现状,加强社会建设的整体设计和统筹规划,加大社会动员力度,充分调动和挖掘社会资源,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制定《纲要》,是民政站位首都发展大局的重大举措。年初,在认真研究首都民政事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决定把改革创新作为首都民政事业发展的主题。《纲要》的出台,是民政部门准确把握首都功能定位和时代发展要求,转变思想观念,变“往后缩”为“向前站”,主动把民政事业融入首都发展大局,努力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幸福的重要举措。党委全会重点审议这个《纲要》,希望进一步集思广益、汇聚智慧,修改完善后正式下发,作为全市民政工作改革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关于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指导思想。《纲要》提出了指导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十二字方针”。一是简政放权。就是要带头“瘦身”,减少对微观领域、具体事务的管理,该下放的下放,该转移的转移,真正做到职能精准、机构精简、人员精干。二是开放搞活。就是要大胆打开大门,加强与社会的互动融合,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搞活体制机制,盘活各类资源,提升队伍热情,激发内生动力。三是转型增效。就是要加快民政发展方式的转型升级,提升首都民政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目标要求。《纲要》提出了首都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四化”目标。 

  一是民政事业社会化。社会化主要是要加快转变职能,对于那些市场机制能做到、社会力量能办的事,该放的放下去,该转的转出去,将主要精力用在规划研究、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上来,提高统筹协调和社会动员能力。 

  二是民政服务产业化。过去更强调民政工作是一项社会事业,采用行政管理的方式主导各项工作。但民政工作,比如养老服务、社区服务等都是服务业的重要内容,也是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提出产业化,就是要重新审视民政工作,综合把握民政的社会属性、经济属性,树立成本意识,优化投入产出比,用最小投入获取最大化经济社会效益。当然,不是所有的民政服务都能市场化,形成产业,更不能因为产业化,将政府本该承担的服务责任推向市场、甩给社会。 

  三是民政工作信息化。我们容易把信息化狭义地理解为各项信息系统硬件、软件的建设升级,实际上信息化还是一种思维方式、管理手段和服务模式,要通过加快信息化建设,推动民政工作机制、工作模式、工作方式深刻变革。同时,通过信息化来收集各种数据,完善工作流程,并对外公开,便于各方力量参与民政事业,助推民政事业的社会化。 

  四是民政业务体系化。需要树立民政工作的整体观,注重民政事业的完整性、衔接性和协调性,将各项业务串连起来深入分析内在的联系,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构建五大业务体系,实现首都民政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四化”的关系定位 

  民政事业的社会化、产业化、信息化、体系化,是破解民政事业发展难题的全方位考量和总体设计。社会化突出强调社会参与,实现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在推进民政事业中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合作,大大扩充了发展主体,回答了谁来干的问题;产业化突出强调转变发展方式,运用市场机制把民政服务做大做强,实现民政事业与产业共同发展,回答了干什么的问题;信息化突出强调改进发展手段,运用信息技术推进工作机制、模式、方式创新,提升民政工作的效能,回答了怎么干的问题;体系化突出强调改革发展的整体性、协调性,实现首都民政事业的整体跃升,回答了干成什么样的问题。这“四化”环环相扣,缺一不可,既相互依存,又相互促进。 

  “四化”功能作用 

  首先,“四化”是“民政版”的改革纲领。中央强调要把职能转变作为核心,通过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把政府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大力推进首都民政“四化”,是民政事业发展的目标、方向,与中央提出的改革精神内核是一致的,是中央改革精神在民政领域的具体化,核心还是“管与放”的问题。按照这个纲领的要求,着力改革创新,既有利当前又惠及长远,才能推动首都民政事业转型升级。 

  其次,“四化”是推动民政部门思想解放的行动指南。“四化”是贯穿改革纲要的主线和灵魂,系统地回答了“民政如何改革、改成什么样”这样一个关键问题,涉及到改革目标、体制机制、管理方式、工作模式的变革。“四化”中的每一化都是重大的理论课题,比如“四化”的概念、含义、特征包括哪些?它们的关系怎样?功能作用是什么?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民政人认真加以思考和领会。只有对“四化”有了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掌握其理念精髓,才能不断更新思想,转变观念,为民政改革创新提供强大智力支持和不竭动力。 

  第三,“四化”是推动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组合拳”。“四化”不仅是重要的理论成果,也富有很强的实际操作性。按照“四化”的要求做了,民政每一个子系统将会发生巨大的变化。以养老服务为例,社会化、产业化了之后,社会资本进入了,整个养老服务业就盘活了,政府的负担就减轻了。推进了信息化,全市老年人的数量、结构、需求状况和变化一目了然,会大大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化水平,提高服务的有效供给能力。而体系化会更好地明确和划分市级、区县、街道、市场、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定位和角色,构建“上下贯通、左右互动” 的良好运转体系,形成共同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合力。因此,不能用孤立、片面的眼光看待和推进民政事业的“四化”,要学会打“组合拳”,统筹安排、协调推进,提升民政改革发展的整体效应。 

  关于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 

  这次改革,是一次系统的、全方位的改革,其内容既涵盖了民政各项重点业务,又包括体制机制、人力、财力等保障措施,还涉及民政事业发展内外部环境等。 

  《纲要》作为改革的框架性、纲领性文件,共列出13项重点改革任务,既有体制的改革,也有机制的创新。其中“民政体制机制、干部人事制度、养老服务社会化产业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基层社会管理体制”5项任务,是当前民政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未来一段时期民政的主攻方向,是民政事业近期的重点改革任务,需要重点把握。 

  《纲要》明确了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但改革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不能一步到位,需要既立足长远,又兼顾当前,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稳步推进。对于已经看得很清楚,时机成熟的,要大胆地推进;对于时机条件尚不成熟的,要做好准备工作,打好改革基础;对于一些目前还看得不太清楚的,要加强研究,不贸然改革。 

  处理好六大关系,确保改革稳步推进 

  正确处理继承和发展的关系。我们现在所要推进的改革任务,就是在新的形势下对大民政建设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四化”建设目标,是大民政的具体化和发展,是对民政工作的改进和创新。 

  正确处理改革与稳定的关系。一方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不稳定只是改革的过程,稳定才是改革的目的,只有坚持改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各种问题和弊端,才能换来长久的稳定局面。另一方面,也要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保持相对稳定。改革不能急于求成、一蹴而就,而是要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正确处理放和管的关系。“放”,就是放权,是把那些能够交给市场和社会的交出去,把那些能够下放给区县的放下去,这是对民政系统尤其是市局本身的一种“瘦身”,是政府职能的重要转变。“放”并不是一放了之、不管不问,放是为了促使我们更好地“管”。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转变职能、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后,可以腾出更多的精力管宏观,管好那些最该管的事。只有把那些该放的放了,才能抓大事、议长远、谋全局、管宏观。 

  正确处理重点突破和整体推进的关系。整体推进,就要站位全局,抓好顶层设计,从综合统筹的角度考虑每项改革在整体改革中的位置,把握好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要素之间的关系。在实施整体协调、配套推进的同时,还要抓住时机,在某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实现突破。只有重点突破,才能扬长避短,以点带面,赢得主动,开创新局面。  

  正确处理上与下的关系。所谓上,即是要积极争取部、市支持,密切与民政部关系,加强部市合作,争取设立全国民政事业综合改革示范区。同时,努力争取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最大限度地争取资金、资源,争取有利于民政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所谓下,即是要密切与区县、基层的联系,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加大支持、倾斜力度,为各项改革措施在基层的落实提供有力保障。 

  正确处理学与干的关系。学与干相辅相成,要把二者辩证结合起来。新时期的民政工作者,特别是领导干部,抓改革,抓创新,不学习不行,不调查研究更不行。在全系统提倡学习,在全系统提倡调查研究,使各项改革都建立在广泛学习吸收借鉴的基础上,建立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