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海淀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已经第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北京市海淀区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30日
海淀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46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434号),为加快我区残疾人小康进程,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福利制度,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帮助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改善护理条件和生活状况,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海淀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中的重度残疾人是指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中轻度残疾人是指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中的重度残疾人是指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
第三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用水、电、气、暖等支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唯一性原则,同一类补贴对象的相同需求,原则上通过一项政府补贴政策予以满足。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补贴对象不适用于享受城市特困和农村“五保”供养人员。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残疾人:
(一)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含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残疾人,下同);
(二)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
(三)未享受低保待遇、非低收入家庭中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或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
(四)未享受低保待遇、非低收入家庭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个人稳定性收入低于北京市低保标准或未参加本市养老保险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
(五)未享受低保待遇、非低收入家庭中未满16周岁的残疾人。
第七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第八条 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1.对享受低保待遇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当年低保标准的50%给予补贴;对中轻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当年低保标准的40%给予补贴。
2.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当年低保标准给予补贴;对中轻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当年低保标准的60%给予补贴。
3.对未享受低保、低收入待遇中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在劳动年龄段内)、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或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全日制在校重度残疾学生,每人每月按照当年低保标准给予补贴;对中轻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当年低保标准的60%给予补贴。
在劳动年龄段内,因个人特殊情况由个人出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且未享受政府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没有实现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由所在街镇社保所或社区(村)委会开具失业证明后可享受本项待遇。
4.对未享受低保、低收入待遇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超过劳动年龄段的),个人稳定性收入低于当年低保标准或未参加本市养老保险且无稳定性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当年低保标准与个人收入的差额给予补贴;对中轻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当年低保标准的60%与个人收入的差额给予补贴。
5.对未享受低保、低收入待遇中未满16周岁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当年低保标准的40%给予补贴;对中轻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当年低保标准的30%给予补贴。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1.对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300元补贴。
2.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100元补贴。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申请
(一)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
由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本人,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他委托人自愿申请,在社区(村)或街镇领取并填写《海淀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海淀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以下简称《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申请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个人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委托书》(附件3,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然后向户籍所在地街镇社保所社会救助综合窗口提交,并授权委托民政部门进行个人经济状况核查。
(二)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者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申请护理补贴的多重残疾人还须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备注内容的复印件1份;
3.《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4.《授权委托书》;
5.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4张(同时申请两项补贴的须提供8张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
6.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者还需要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①《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②《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③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1份;
④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残疾人须提供由所在街镇社保所或社区(村)委会开具的失业证明;
⑤全日制在校学生证明。
第十条 受理及核查
(一)受理。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街镇社保所社会救助综合窗口,街镇社保所社会救助综合窗口主要负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备,对劳动年龄段内未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的残疾人核实是否缴纳社会保险、对由个人出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残疾人核实是否享受政府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核实超过劳动年龄段残疾人享受的稳定性收入是否与申请人填写的《授权委托书》内容一致,查验核实无误的应于接收当日将申请情况同步录入民政信息系统,经办人在《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或《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上签字后,及时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交给街镇残联。材料不齐备的,街镇社保所社会救助综合窗口应当填写《海淀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4),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社会救助综合窗口核实的情况与申请人填写的《授权委托书》内容不一致的,不予受理并将申请材料退还。
(二)核查。街镇残联对社保所社会救助综合窗口转交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灵活就业情况的确认和核查申请人是否已享受残疾人的相关扶持及优惠政策,综合核查确认无误后,经办人在《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或《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上签字,并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交给街镇民政科初审;综合核查确认有误的,由街镇残联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按原渠道退还材料。
第十一条 初审及公示
(一)初审。街镇民政科自接到街镇残联转交的《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须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主要负责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备和进一步确认申请人的身份类别是否符合享受的补贴类型。初审不合格的,由街镇民政科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按原渠道退还材料。初审合格的,要及时组织公示。
(二)公示。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公示:
1.公示地一般为申请生活补贴、护理补贴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人户分离的,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镇民政科转交其居住地的社区(村)进行公示。
2.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补贴残疾人姓名,残疾类别、等级,补贴类别和补贴金额(公示样式见附件5)。
3.公示期为7天。
4.公示期满,由社区(村)委会向街镇民政科书面报告公示情况。
(三)公示期满有异议的,由街镇民政科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按原渠道退回;无异议的,经办人在《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或《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上签字盖章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区残联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审核
区残联负责审核的主管部门自接到街镇民政科报送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须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主要负责依托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对申请人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以及现享受的残疾人扶持政策是否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冲突等情况进一步核实。审核合格的,经办人在《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或《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上签署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送区民政局经办机构进行审定;审核不合格的,区残联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按原渠道退还材料。
第十三条 审定
区民政局经办机构自接到区残联转送的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定意见。主要负责审定区残联转送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参照北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出具的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综合考虑作出审定意见。审定合格的,经办人在《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或《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上签署审定意见,并通过各街镇发放《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证》(附件6,以下简称《领取证》);审定不合格的,区民政局经办机构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由街镇民政科送达《海淀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予批准决定书》(附件7),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发放
(一)对经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由各街镇按月通过北京银行各支行发放到残疾人一卡通里,每月10日前发放完毕。
(二)对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由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并报市民政局、市残联备案,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第十五条 复核
(一) 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区民政部门会同区残联半年度定期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应在每年1月1—20日和7月1—20日(遇到节假日顺延),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口簿》、《领取证》原件,到街镇办理享受生活补贴或护理补贴的复核手续。
复核生活补贴者还需根据情况持《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原件、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全日制在校学生证明等材料。
(三)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从补贴条件发生变化的次月起停发补贴。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补贴:
1.户籍迁出本区的;
2.死亡的;
3.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4.未进行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
5.应当停止发放两项补贴的其他情形。
(五)对违规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由区民政局、区残联责令退还;拒不退还者,由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户籍迁移
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的,持《户口簿》和《领取证》到街镇社保所社会救助综合窗口申请并通过区民政局经办机构办理两项补贴转移手续,填写转移单(附件8);
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区区域内迁移的,持《户口簿》和《领取证》到街镇社保所社会救助综合窗口办理两项补贴转移手续;
转出地从办理转移手续的次月起停发两项补贴资金,转入地从转出地停发之月起发放。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十七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两项补贴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八条 各街镇民政科每月向区残联报送申请人纸介材料的同时一并上报纸质和电子版的《海淀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新增、变更月报统计表》(附件9)、《海淀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新增、变更月报统计表》(附件10),作为区民政局、区残联资金预算和拨付依据。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统筹指导各街镇开展好政策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街镇民政科和残联要具体部署落实本区域宣传工作,采用灵活多样形式宣传解读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使残疾人及其家属了解政策内容和基本申领要求。各社区(村)委会要协助做好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核实、公示、宣传等工作。
第二十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经办机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区民政局对两项补贴制度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控,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局、区残联、区财政局和区人力社保局要完善信息反馈制度,准确掌握享受残疾人两项补助待遇人员的动态,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和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对查实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补贴资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并追回所发的全部补贴资金。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第二十四条 享受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政策、助残增收基地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实习见习生活费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护理补贴、因公致残返城知青护理费、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机构补助的残疾人,或根据市、区有关部门工作安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入住养老院、康复农疗基地、精神疾病医院等机构享受寄宿制托管服务的残疾人,在补贴或服务期间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及护理补贴(津贴),不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领。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第二十六条 已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第二十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于2016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的,补贴从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发,最早可追溯到2016年1月1日;从2017年1月1日起,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民政局、区残联、区财政局和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海淀区残疾人生活补助暂行办法》(海残字〔2011〕28号)自本《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1.海淀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2.海淀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3.申请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个人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委托书
4.海淀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5.关于申领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的公示
6.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证
7.海淀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予批准决定书
8.海淀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转移单
9.海淀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新增、变更情况月报统计表
10.海淀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新增、变更情况月报统计表
附件1
海淀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街镇名称: 社区(村)委会: 编号: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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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残疾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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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号 |
残疾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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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区 街(镇) 社区(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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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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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 |
与申请人的关系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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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享受其他生活补贴(津贴) |
□是,具体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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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申请海淀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并承诺,所报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同意有关部门追回已发补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人郑重承诺:家庭或个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将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户籍所在社区(村)委会告知变更情况。 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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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类型 |
□ 低保 □ 低收入 □未满16周岁 □ 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 □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 □ 个人稳定性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老年残疾人 |
补贴标准 |
当年低保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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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所 受理情况 |
1.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 □否 2.核实劳动年龄段内的残疾人是否缴纳社会保险:□是 □否 3.对个人出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核实是否享受政府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是 □否 4.核实超过劳动年龄段残疾人享受的稳定性收入每月 元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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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镇残联核查情况 |
1.核查确认申请人的残疾类别和等级是否属实:□是 □否 2.核查确认申请人现享受的灵活就业情况是否属实:□是 □否 3.核查申请人是否已享受残疾人的相关扶持及优惠政策:□是 □否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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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镇民政科初审意见 |
区残联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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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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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审定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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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三份。区民政局、区残联、街镇各执一份。
附件2
海淀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街镇名称: 社区(村)名称: 编号: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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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残疾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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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号 |
残疾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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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区 街(镇) 社区(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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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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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 |
与申请人的关系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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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享受其他护理补贴(津贴) |
□是,具体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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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申请海淀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并承诺,所报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同意有关部门追回已发补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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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类型 |
□ 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 □ 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 □ 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和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 □ 一、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 |
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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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所 受理情况 |
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 □否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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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镇残联核查情况 |
1.核查确认申请人的残疾类别和等级是否属实:□是 □否 2.核查申请人是否已享受残疾人托养补贴: □是 □否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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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镇民政科初审意见 |
区残联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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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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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审定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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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三份。区民政局、区残联、街镇各执一份。
附件3
申请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个人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委托书
(区) 街道(镇)
1.补贴类别
□ 生活补贴 □ 护理补贴 ﹡请在前小框内勾选 |
2.家庭基本情况
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姓名 |
与申请人(持证人)关系 |
身份证号 |
家庭居住地址 |
户籍所在地 |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基本信息
姓名 |
与申请人(持证人)关系 |
身份证号 |
家庭居住地址 |
户籍所在地 |
3.收入信息
■现在就业所获得的收入 就业者姓名 平均每月工资及奖金、津贴 元 就业者姓名 平均每月工资及奖金、津贴 元 ■经营净收入 经营者姓名 平均每月收益 元 ■退休金 领取人姓名 平均每月 元 领取人姓名 平均每月 元 ■养老保险金 领取人姓名 平均每月 元 领取人姓名 平均每月 元 ■失业保险金 领取人姓名 平均每月 元 ■获得赡养、抚养、扶养费 平均每月 元 ■农村农副业生产收入 家庭上一年总计收入 元 ■村集体分红等收入 家庭上一年总计收入 元 ■其它需要登记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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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声明书) 本人郑重声明,上述登记的基本情况和个人经济状况属实。如有不实,愿停止申请或停止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意北京市民政局和本人所提出申请的区县民政局,向所有涉及到本人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查询、核对需要核实的个人财产和家庭收入状况信息,包括但不限定于房屋、车辆、税收、公积金、社会保险、工商及金融资产信息等。本人亦同意所有涉及到本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将所需资料和信息提供给北京市民政局或本人所提出申请的区民政局。 特此授权。 授权人(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签字: 本人承诺以下签名、指模、身份证号码均为本人签署,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1. (指模 )身份证号码 2. (指模 )身份证号码 3. (指模 )身份证号码 4. (指模 )身份证号码 5. (指模 )身份证号码 6. (指模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备注:家庭成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签,代签的需由本人按指模。 |
||
附件4
海淀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XXX: 您好!
我们于 年 月 日收到您提交的 申请材料。经审核,该申请中有如下材料欠缺或表达不清,请您在收到本补正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您放弃本次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1.……。
2.……。
3.……。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该文书适用于在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时材料欠缺情形;
2.该文书由街镇社保所社会救助综合窗口使用。
附件5
关于申领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的公示
根据《海淀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海民发〔2016〕77号),下列人员系本社区(村)居民,现申请本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现予以公示。
如有异议的,请在7日内向社区(村)委会反映。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姓 名 |
残疾类别、等级 |
补贴类别 |
补贴金额(元/月) |
街镇(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领
取
证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印制
姓名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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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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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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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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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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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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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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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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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类别 |
□生活补贴 |
□护理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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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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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残联 (盖章) 年 月 日 |
区民政局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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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年度: 年 □上半年□下半年 补贴类别: 补贴标准: 审批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补贴年度: 年 □上半年□下半年 补贴类别: 补贴标准: 审批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补贴年度: 年 □上半年□下半年 补贴类别: 补贴标准: 审批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补贴年度: 年 □上半年□下半年 补贴类别: 补贴标准: 审批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北京市残疾人
享受生活补贴、护理补贴情况变更表
变更事项 |
变更时间 |
申请人签名 |
审批意见 |
经办人 |
备注: |
注 意 事 项
一、此证为残疾人享受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凭证,不作他用;
二、此证经区民政局、区残联盖章有效;
三、每年1月1日—20日和7月1日—20日,持此证到街镇办理继续享受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复核手续;
四、申请人现实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街道镇;
五、户籍在本市迁移的,应及时办理迁移手续,户籍迁往到外省市的应交回此证;
六、持证人死亡的,应及时交回并注销此证。
附件7
海淀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不予批准决定书
文件号
XXX: 您好!
我们对您 年 月 日提交的关于申请海淀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人护理补贴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调查核实。您目前的个人生活状况不符合《海淀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海民发〔2016〕77号)的相关规定,对您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人护理补贴不予批准。具体理由是:
1.
2.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淀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年 月 日
附件8
海淀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转移单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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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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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补贴类别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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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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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户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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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户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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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本人因户籍地发生变化,现申请将本人享受的 由 区 的 街道(镇)转移到 区 街道(镇)领取。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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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街镇 意见 |
同意 将(□生活补贴□护理补贴)转出本街道(镇)的申请。本级街道(镇)已将其补贴发放至 年 月。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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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民政 局意见 |
同意本区残疾人 将(□生活补贴□护理补贴)转移到 区的 街道(镇)发放。建议从 年 月起开始发放。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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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街镇 意见 |
同意 将(□生活补贴□护理补贴)转入本街道(镇)。本级街道(镇)将从 年 月起为其发放补贴。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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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区民政局意见 |
同意将 转入本区 街道(镇),按照规定从 年 月起为其发放补贴。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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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注:1.此表一式四份,转出、转入区、街道(镇)各一份;
2.本区区域内转移的,街道(镇)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同时上报区民政局备案。
附件9
海淀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新增、变更情况月报统计表
街镇名称: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残疾 类别 |
残疾 等级 |
残疾人 证号 |
补贴 类型 |
补贴 金额 |
新增情况 |
联系 电话 |
居(村)委会 |
全区 编号 |
变更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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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事项 |
变更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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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请 |
迁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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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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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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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新增人数(人) |
本月减少人数(人) |
实有总人数(人) |
注:1.补贴类型(A类:低保人员;B类:低收入人员;C类: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或年满16周岁及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D类:超过劳动年龄段人员;E类:未满16周岁人员)。
2.新增情况在对应的栏中打“√”。
3.迁入:指本市或本区域内转移。
4.变更事项填写:迁出、就业、死亡和调标(标准提高或标准降低)。
附件10
海淀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新增、变更情况月报统计表
街镇名称: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残疾 类别 |
残疾 等级 |
残疾人证号 |
补贴 金额 |
新增情况 |
联系 电话 |
居(村)委会 |
全区 编号 |
变更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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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事项 |
变更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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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请 |
迁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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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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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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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新增人数(人) |
本月减少人数(人) |
实有总人数(人) |
注:1.新增情况在对应的栏中打“√”。
2.迁入:指本市或本区域内转移。
3.变更事项填写:迁出、死亡或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