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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居民阶梯电价调整后对低保对象给予用电补贴的通知

2018-04-13   海淀区民政局

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方案,为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的用电保障,现就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用电补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本市城乡低保对象(含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农村五保对象。
  二、补贴金额
  每户每月15千瓦时电量按照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标准(0.4883元/千瓦时)计算所得金额,如遇价格调整则按调整后的价格发放补贴。
  三、补贴发放程序和时间
  (一)2012年7月至12月的用电补贴,由市电力公司依据各区县低保人员数据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至区县民政局指定账户(各区县尽快将指定账户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区县民政局于2012年年底前随低保金一次性发放至低保家庭。
  (二)2013年起,补贴按季度发放,实行下发制度。补贴发放户数以季度末当月底北京市基本生活救助系统统计数据为基础数据(由市民政局统计),各区县民政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将截止上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的基本生活救助系统统计之外需发放补贴的低保人员数据(见附件)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于5日前将汇总数据提供给电力公司,电力公司于8日之前(节假日顺延)按照每户每月15千瓦时的标准将补贴资金拨转到区县民政局指定账户,由区县民政局按照现行低保金发放程序发放至低保家庭。
  (三)补贴发放终止日期,以具体通知为准。
  请于12月12日(周三)12时之前报送《基本生活救助系统之外低保人员统计表》、《城乡低保对象用电补贴指定账户统计表》
  附件一:
  (   )区(县)   年第(   )季度基本生活救助系统之外低保人员统计表
  附件二:
  (   )区(县)城乡低保对象用电补贴指定账户统计表
  联系人: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 王妍;联系电话:65395644
  联系人:市电力公司;      金锋;联系电话:63121672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