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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海淀区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4-13   海淀区民政局

海政发〔2017〕35号

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日
  海淀区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
  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58号)精神,进一步维护本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家庭责任,拓展整合保障资源,加大保障力度,为本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家庭尽责原则
  强化家庭作为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二)坚持政府主导原则
  落实政府责任,制定完善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三)坚持社会参与原则
  积极孵化培育相关社会组织,动员引导社会组织、企业、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四)坚持分类保障原则
  针对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坚持分类施策、精准帮扶。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本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更加健全,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困境儿童数量明显减少、困境程度明显减轻,留守儿童得到更多关爱、安全更有保障,儿童成长环境更加优化,努力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四、保障范围
  (一)困境儿童
  1.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城乡低收入家庭儿童等。
  2.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弃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流浪儿童等。
  3.因罹患重病或身体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残疾儿童、重病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等。
  4.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陷入临时困境的儿童,主要包括打拐解救儿童、临时失去家庭依靠的儿童等。
  (二)留守儿童
  指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创业)或一方在外务工(创业)而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需要政府和社会重点关注关爱的儿童。
  留守儿童中符合困境儿童条件的,纳入困境儿童保障范围。
  五、主要任务
  (一)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护工作
  1.落实留守儿童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各街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留守儿童父母落实监护责任的教育,使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引导外出务工人员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居(村)委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
  责任单位:各街镇、团区委、区妇联、公安海淀分局
  2.落实困境儿童监护职责。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困境儿童,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等方式进行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困境儿童,以及由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困境儿童,由户籍所在地委托北京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长期居住地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其生父母、养父母的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人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部门或民政部门予以提供帮助。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各街镇和有关部门要重点关注多重困境儿童的监护问题,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综合帮助。
  责任单位:各街镇、区民政局、团区委、公安海淀分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3.发挥属地和自治组织作用。各街镇和居(村)委会要切实掌握儿童家庭监护情况,加强对儿童监护人的监督,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督促家庭监护人做好适龄儿童入学的有关工作。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交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亲属监护的,街镇和居(村)委会应当对其监护能力进行评估,对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家长更换监护人。开展社区(村)儿童监护培训和法治宣传,提高家庭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建立详实完备的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
  责任单位:各街镇、区司法局
  4.落实对家庭监护工作的引导。各街镇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家庭监护的培训与指导。区民政部门及救助保护机构要对各街镇和居(村)委会开展的监护监督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进一步规范和拓展家庭寄养,依法开展国内收养和涉外收养,建立以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为核心的收养评估制度,强化被收养儿童抚养监护状况跟踪评估。积极探索建立困境儿童监护津贴制度。
  责任单位:各街镇、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
  (二)建立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1.建立源头预防机制。充分发挥居(村)委会作用,不断开展预防和教育工作。各街镇要围绕和谐家庭建设,深入开展亲子教育、代际沟通、行为矫正、自我保护等培训服务。居(村)委会要督促留守儿童父母做好外出务工前子女监护安排,说明有关情况。居(村)委会要坚持定期走访困境儿童家庭,对面临陷入困境的儿童及家庭,应会同儿童福利督导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做好预防服务工作。对事实留守儿童家庭,居(村)委会要教育、引导外出务工的父母与子女常联系、多见面,鼓励父母外出务工期间通过微信等新媒体与教师或委托监护人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子女学习、生活、心理等状况。积极引导和鼓励家庭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家庭劳动力返乡创业就业创造条件。
  责任单位:各街镇、团区委、区文明办、区新闻中心、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区地税分局
  2.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全区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各街镇、居(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强制报告的责任主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对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脱离监护人监护、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以及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向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投诉、反映或举报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积极受理,及时予以帮助。健全完善区、街(镇)、居(村)三级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机制,依托公安报警热线“110”、非紧急救助服务热线“12345”和“96181”、社区服务热线“96156”,对辖区内发生的侵害儿童行为及时发现、快速处置、及时公布信息、不留隐患。
  责任单位:各街镇、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教委、区司法局、公安海淀分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3.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单独居住生活或将低龄儿童置于监护照料、安全保护范围之外的,要对监护人进行训诫教育,责令改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能充分履行监护责任的,要协助落实委托监护,必要时可由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照料。属于失踪的,公安机关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区妇联、民政部门就近护送至临时庇护场所、救助保护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
  责任单位:各街镇、公安海淀分局、区民政局、区妇联、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4.建立评估帮扶机制。各街镇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公安等部门在相关组织及个人的协助下,对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紧急庇护、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专业服务,或协助申请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法律援助等待遇。各相关职能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组织志愿服务等形式,引入法律、社会工作、心理咨询、教育、医疗、康复等领域专业力量,共同开展儿童帮扶工作。
  责任单位:各街镇、区民政局、团区委、公安海淀分局、区司法局
  5.建立监护干预机制。对长期疏于儿童监护、实施或放纵他人实施侵害儿童行为或遗弃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以及放纵他人实施侵害儿童行为、遗弃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居(村)委会、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区人民检察院对发现有此类情况的,应当建议、支持有关部门向区人民法院提起相关公益诉讼。
  责任单位:各街镇、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司法局、公安海淀分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三)健全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福利保障制度
  1.健全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区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不缺一户、不漏一人。统筹制度衔接,对符合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可按照择高原则享受其中一项保障待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困境儿童,可同时享受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待遇。
  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建立以急难对象主动发现、认定、快速响应、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检查为主要内容的“救急难”长效机制,对遭遇重大突发事件致生活陷入困境、生存面临危机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按政策分类实施有效救助。对临时失去家庭依靠的儿童和因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处于监护干预状态的儿童,给予临时性生活保障。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团区委、区总工会、区妇联
  2.健全医疗康复保障制度。区卫计委、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医疗保障、康复保障及医疗救助政策,落实计生帮扶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家庭纳入救助范围,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我区医疗救助相关政策执行。及时将我区身体残疾或罹患疾病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保障范围。推进残疾儿童精准康复,建立婴幼儿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探索推进我区0-3岁困境家庭婴幼儿参加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由区财政给予保险费用补贴。按实际情况,逐步推动全区0-3岁婴幼儿统一参加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
  责任单位:区卫计委、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残联、区财政局
  3.健全基础教育保障制度。发挥家庭教育主体作用,区教委要指导、支持、监督家庭履行教育职责。各街镇要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关爱帮扶,居(村)委会要将儿童社区教育活动经常化,促进儿童与家庭的社区学习与交流互动。区教委要对学前教育阶段、基础教育阶段的困境儿童提供分类教育资助。强化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规范完善不能到校学习的重残儿童送教上门服务,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有办园资质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特殊教育。强化控辍保学工作,确保所有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依法完成义务教育。积极创造条件将夫妻双方在区内打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入学政策、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资助政策。
  责任单位:区教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残联
  (四)建立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1.建立一个联动机制。区民政局、区妇联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得到有效帮扶。民政、教育、卫计和公安等要督促指导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居(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等切实履行强制报告职责,保障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人身安全。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妇联、团区委、区教委、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计委、公安海淀分局
  2.搭建两个信息平台。一是建立海淀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平台。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对全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建档立卡,建立详实完备的台帐,实施动态管理。区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我区户籍儿童数据信息,各派出所负责对信息不符的人员再次核实户口登记等工作。区教育部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原则上要与平台相衔接,实行分类动态管理。二是依托北京市困境未成年人社会救助系统建立海淀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风险评估平台。由各街镇牵头每季度对辖区内儿童成长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分类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要及时采取针对性方案进行消除,有关部门要及时落实各项关爱救助保护政策措施,做到发现、报告、转介、救助保护工作无缝衔接。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街镇、公安海淀分局、区教委、团区委、区妇联
  3.创建三级工作网络。整合区内资源,构建区、街(镇)、居(村)三级儿童福利与保护工作网络。
  一级网络:推进区级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建设,发挥枢纽平台作用,统筹做好儿童保障培训、示范和服务工作。  
  二级网络:各街镇要设立儿童工作站,每个街镇配备1名专(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采取“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模式,指导儿童福利督导员开展工作,面向本辖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提供服务;统筹设置临时庇护场所,探索开展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就近庇护工作。
  三级网络:各居(村)委会可结合属地实际,设立具有儿童娱乐、学习等功能的儿童之家,每个居(村)委会配备1-2名专(兼)职儿童福利督导员,面向社区内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及家庭开展活动、提供服务。
  逐步完善本区救助保护机构设施,积极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推进功能拓展和转型升级,满足困境儿童及留守儿童监护照料等需求。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街镇、团区委、区妇联、区发展改革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4.发挥四个方面作用
  (1)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全区各级群团组织要充分利用活动场所,广泛开展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帮扶和维权活动。区总工会要重点开展对进城务工人员的人文关怀,为其探视留守子女提供便利。团区委要积极动员青年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关爱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区妇联要加强对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引导。区残联要落实残疾儿童政策,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做好残疾儿童教育服务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2)发挥社会力量作用。支持非政府组织、非营利机构等社会力量建立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鼓励民办服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面向困境儿童提供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专业服务,并在规划、用地、水电气热价格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探索实施民办儿童公益服务机构分类管理。
  (3)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在儿童保障领域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拓展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三社联动”服务项目,促进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融入社区。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通过法律援助、亲情陪伴、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困难帮扶、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监督评估等多种形式开展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
  (4)发挥爱心企业作用。倡导驻区企业履行关爱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的社会责任,通过开展结对帮扶、慈善捐赠、公益服务项目等多种形式,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提供帮助,实现社会关爱帮扶时间和空间的全覆盖。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统筹做好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工作。各职能部门和各街镇要高度重视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明确任务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实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二)强化资金保障。区财政部门要围绕落实儿童优先原则,优化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街镇、社区(村)儿童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经费投入,加快推进区级救助保护、儿童福利和残疾人儿童康复设施等重大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支撑。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关爱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要通过各种活动使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帮助,增强生活信心,健康快乐成长。要创新工作方法,及时总结并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推进我区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
  (四)强化责任追究。各街镇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部门职责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承担并履行好本方案确定的相关任务。适时督查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落实情况,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实、工作不力、任务不落实的单位要严肃追究责任,特别是对底数不清、风险隐患排查不扎实、突发事件处置不及时、关爱帮扶流于形式的,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问责,对因此而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