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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2018-04-13   海淀区民政局
海民发〔2015〕5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精神,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15〕26号),进一步完善本区临时救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是对于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一)家庭对象
  1.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区低保、低收入家庭;
  2.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程序
  (一)依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1.申请临时救助金。申请人需具有本区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居住在本区。具有本区户籍的,应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申请。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可以个人为单位,向居住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申请。
  2.申请救助服务。对申请救助服务的家庭或个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本区救助管理站、本单位慈善超市(或爱心家园)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也可直接向本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服务。
  3.转介服务。对需要转介服务的家庭或个人,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相关部门或单位申请。
  (二)主动发现受理
  1.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四、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
  (一)一般程序
  1.临时救助金审核审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逐一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批。其中,对于持有本市居住证的申请人,由区民政部门协调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配合做好财产核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属于本区低保、低收入家庭的申请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区民政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不属于本区低保、低收入家庭的申请人,其家庭财产应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3号)中规定的本市社会救助财产认定标准,申报所需材料和程序参照申请城乡低保执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区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2.救助服务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结合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其困难情况进行调查。对经审核符合救助服务条件的,应及时协调区救助管理站和本单位慈善超市(或爱心家园)为其提供救助服务。
  3.转介服务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结合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其困难情况进行调查。对经审核符合转介服务条件、可纳入本市基本生活救助或专项救助制度保障范围的,要及时协助申请人申请;需纳入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帮扶的,要及时转入慈善救助渠道。
  (二)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办审核审批手续。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五、临时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
  1.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区低保、低收入家庭,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及时给予救助,一般按照不超过家庭全部成员每人3个月的当年本市城市低保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
  2.因火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属于我区农村低保、低收入的,可参照《北京市农村住房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救发〔2010〕101号)标准给予救助;其他人员按照家庭全部成员每人3个月的当年本市城市低保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
  3.因突发重大疾病、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按照家庭全部成员每人3个月的当年本市城市低保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以个人为单位申请的,按照3个月的当年本市城市低保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
  4.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视情况给予不超过3个月当年本市城市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金。
  5.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提供救助服务
  1.各级救助管理机构、慈善超市(或爱心家园)等,可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困难情形,为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实物。
  2.各级救助管理机构可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困难情形,为其提供临时住所、临时生活照料、心理干预等救助服务;对突发急病的临时救助对象,可提供医疗服务。
  3.区救助管理站对符合救助条件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为其提供相应的救助服务。
  (三)提供转介服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和提供救助服务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本市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入相应救助;对需要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六、临时救助资金预算与渠道
  区政府每年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上一年底本区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对象人数等因素,核定本区临时救助金,纳入部门预算,保障临时救助资金及时到位。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负责、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的综合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卫生计生、教育、房管局、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完善工作机制
  进一步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建立急难事项求助“首问负责制”和转介工作制度;依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和要求。建立民政、卫生计生、教育、房管局、人力社保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不断提高审核甄别能力。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作用,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要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
  (三)强化能力建设
  要充实加强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积极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探索社会力量承担社会救助事务性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临时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要加强经费保障,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与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纳入财政预算。
  (四)加强政策宣传
  区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及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等途径和形式,不断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使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临时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点,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临时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修订海淀区临时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海民发〔2010〕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市海淀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社会救助分(转)办单
  3.临时救助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4.告知书
  海淀区民政局
  海淀区财政局
  海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海淀区房屋管理局
  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淀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海淀区慈善协会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