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
为做好我区部分民政对象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工作,现将《海淀区部分民政对象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淀区民政局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民政自采暖补贴通知
海淀区民政局2006年4月12日印发
海淀区部分民政对象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部分民政对象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工作,保证居民冬季正常取暖,根据《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政管字〔2006〕22号)(以下简称《办法》)、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部分民政对象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京民救发〔2006〕56号)、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等12个部门《关于转发〈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市政管〔2006〕52号)文件精神,结合海淀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包括民政部门管理的自采暖特殊群体。具体是指:
(一)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补助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城镇优抚对象。
(二)征地超转人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
二、补贴标准
(一)优抚对象:按居住建筑面积80平方米、15元/平方米·采暖季·人的标准补贴;住宅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补贴;住宅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孤老优抚对象及烈士遗属1人户按2人标准给予补贴;其他优抚对象家庭同住人员中,无人享受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待遇,该优抚对象家庭按2人标准给予补贴。
(二)征地超转人员:按居住建筑面积60平方米、30元/平方米·采暖季·户的标准补贴;住宅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补贴;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三)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按居住建筑面积60平方米、30元/平方米·采暖季·户的标准补贴;住宅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补贴;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征地超转人员及城市低保对象家庭同住人员中有一人已在其他部门领取此项补贴的,该家庭按照15元/平方米·采暖季·户的标准享受补贴;有两人(含)以上在其他部门领取此项补贴的,该家庭不再重复申请享受。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对象或家庭申请此项补贴,应事先到其住房管理部门领取本市统一制式的《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
(二)每年9月底前,符合条件的对象或家庭到其所在街道、镇(乡)民政科(或社保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部分民政对象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包括《定期抚恤领取证》、《定期补助领取证》等优抚证明;征地超转人员本人医疗证;城市低保金领取证;身份证、户口簿等。
2.住房证明:包括房产证明、房屋租赁证明等。
3.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由居住地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产权单位等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统一出具)。
4.优抚对象、征地超转人员及城市低保对象家庭同住人口中的在职人员或城镇登记失业、退休人员及去世离休老干部无工作配偶等,需提供其所在单位或管理部门出具的发放此项补贴情况证明。
(三)街道、镇(乡)民政科(或社保所)负责申请的受理、审核、登记,必要时应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人或家庭的实际情况,并汇总上报区民政局主管部门。
(四)区民政局主管部门负责此项业务的审批工作,并根据审批结果,及时将资金需求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五)区财政部门根据《办法》精神和区民政部门报告的资金需求情况编制预算,于每年10月底以前按相应渠道拨付资金,并加强资金运行的监督管理。其中征地超转人员的补贴资金按管理部门划分为区财政和市财政分别负担。
(六)街道、镇(乡)民政科(或社保所)负责按申请受理渠道和审批结果,于每年冬季采暖季(11月15日)前,足额发放此项补贴,并严格发放手续。对采暖季开始后新审批和接收的优抚对象、征地超转人员和低保家庭,应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审批当月起家庭采暖月份申领该项补贴。
海淀区民政局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