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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困难家庭冬季燃煤自采暖救助标准的通知

2018-04-13   海淀区民政局
京民社救发〔2015〕422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由于近几年居民冬季采暖用煤价格上涨幅度较大,2013年以来,我市开始实施“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逐步实现优质燃煤替代,城乡低保等困难家庭的供暖成本增加。为保证城乡低保等困难家庭正常取暖,经研究,决定提高城乡低保等困难家庭冬季燃煤自采暖救助标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救助范围
  此项救助主要针对享受本市城乡低保、生活困难补助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依靠燃煤自采暖过冬的家庭。
  二、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由500元/户/采暖季,提高到1000元/户/采暖季。
  三、资金负担
  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
  四、有关事项
  采暖季由2015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采暖季开始后批准享受社会救助的上述家庭,实际应享受供暖救助的时间已达到或超过两个月的,可全额享受供暖救助;实际应享受供暖救助时间不足两个月的,可按救助标准的50%享受救助。2016年3月15日后批准享受社会救助的上述家庭,不享受当季冬季燃煤自采暖救助。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