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镇民政科、社会保障事务所,各供热单位:
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6〕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做好我区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冬季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一)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复员军人、参战参试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含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以下统称优抚对象)。
(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含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和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以下统称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二、补助条件
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采暖补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区户籍且享受本区优抚、低保待遇;
(二)在本市所有或承租的房屋采用集中供暖形式。
三、补助标准
(一)优抚对象
1.在乡优抚对象每户每采暖季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其中,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按实际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2.非在乡优抚对象(含离退休人员),本人在单位没有享受供热采暖补助或已享受供热采暖补助的,可按照以下标准补助或补差: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按实际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或补差;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或补差,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在单位享受供热采暖补助达到和超过上述金额的,不再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
(二)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1.每户每采暖季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其中,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2.家庭同住人员中的在职或离退休等人员已经享受本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待遇,但低于低保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享受集中供热补助标准的,可差额享受低保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高于低保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享受集中供热补助标准的,该家庭不再享受上述补助。
四、补助程序
(一)办理申请
每年11月,符合条件的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持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证件或证明(见附件1)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补助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与供热单位签订集中供热采暖合同的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等材料的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同住人员享受供热采暖补助情况证明(在职或离退休人员供热采暖补助证明由其所在单位出具);
4.民政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出具证明
街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查验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的证件或优抚对象身份证明,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其实际情况。材料齐备的,为申请人出具《北京市优抚对象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补差)凭证》(见附件2)或《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补差)凭证》(见附件3)。材料不齐备的,填写《集中供热采暖补助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4),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实施补助
1.符合条件的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在取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凭证后,于当年法定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结束前,将上述凭证提交供热单位并交纳超出补助标准应由个人负担的采暖费。
2.供热单位接到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交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凭证后,应当对补助对象的信息进行登记,并于每年法定采暖季结束后(次年3月15日后),携带《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暖补助情况明细表》(见附件5),以及上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凭证原件和供热采暖合同等材料,到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3.供热单位应当在每年法定采暖季结束后,将供热范围内发生变化情况告知相关街镇和供热管理部门。街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及时把辖区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待遇变化情况告知相应供热单位。
(四)数据统计与资金拨付
1.每年法定采暖季结束后,街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汇总本辖区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情况,填写《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上报区民政局业务主管部门。
2.区民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对街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区民政局将供热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情况报区财政局申请资金。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相关街镇。
五、其他事项
(一)采暖季开始后批准享受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待遇,且自批准之日起当年剩余法定采暖季时间已达到或超过两个月的,可全额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不足两个月的,按补助标准的50%享受。每年3月批准享受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待遇的,不享受当季集中供热采暖补助。
(二)采暖季开始后被取消享受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待遇的,由街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及时注销其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资格。上述人员自被取消待遇后的下月起不再享受集中供养采暖补助。
(三)未取得补助凭证或补助凭证被注销的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热单位可依法向其收取采暖费;已取得补助凭证但拒绝将补助凭证交给供热单位,或拒绝交纳超出补助标准部分采暖费的,视为欠交采暖费。
(四)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的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不再重复享受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和冬季燃煤自采暖救助。同时符合优抚、低保或分散供养待遇认定条件的,按补助标准高的执行。具有多重优抚对象身份的不重复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
六、资金保障
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资金纳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区财政局应会同区民政局加强资金审核和监督管理。
七、相关要求
(一)抓好政策落实。实施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是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探索停止福利供热的重要内容,事关困难群众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规范操作,把为群众服务的好事办实、办好。
(二)加强协作配合。民政、财政、市政市容委等部门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按照部门职责共同抓好政策落实。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信息沟通工作,加强对供热单位的协调监督,满足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热采暖需求,确保补助资金拨付及时畅通。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部门要落实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细化工作流程,加强监管力度。承担供热服务保障的供热单位要提高服务意识,规范补助资金申请程序,对违规套取供热补助资金的,相关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优抚对象身份证明
2.北京市优抚对象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补差)凭证
3.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补差)凭证
4.集中供热采暖补助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5.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暖补助情况明细表
6.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情况汇总表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北京市海淀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