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登记
受理范围: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常住户口属于海淀区管辖。
申请条件:
1、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自愿。
2、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结婚证(原件及A4复印件)。
3、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二、张二寸近期免冠单人证件照。
5、收养人和被收养人2张大二寸近期免冠合影证件照。
送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申请书。
2、送养人身份证、户口簿。
3、送养人和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4、生父或生母提交与户籍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5、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意见。
6、被收养人2张二寸近期免冠证件照;生父或生母送养人2张二寸近期免冠证件照。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登记
受理范围:监护人常住户口属于海淀区所管辖。
申请条件:
1、被收养人为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
2、送养人为孤儿的监护人。
3、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收养人年满30周岁。
6、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7、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收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登记证件(原件及A4复印件),有配偶的提交结婚证、未婚收养的提交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收养的提交离婚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离婚证件、丧偶收养的提交丧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配偶死亡证明(配偶关系证明和死亡证明)。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有无子女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
4、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生部门审核并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证明。
6、收养人两张二寸近期免冠单人证件照;收养人和被收养人2张大二寸近期免冠合影证件照。
送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申请书。
2、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4、送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登记证明(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和相关证明)原件及A4复印件。
5、公安部门出具孤儿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6、被收养人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送养残疾儿童的,出具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7、被收养人两张二寸近期免冠证件照;送养人2张二寸近期免冠证件照。
三、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登记
受理范围:弃婴、儿童捡拾地属于海淀区所管辖。
申请条件:
1、被收养人为不满14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2、收养人无子女(收养残疾儿童的,不受无子女的限制)。
3、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收养人年满30周岁。
6、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7、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残疾儿童的,不受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8、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收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有无子女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
3、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登记证件(原件及A4复印件),有配偶的提交结婚证、未婚收养的提交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收养的提交离婚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离婚证件、丧偶收养的提交丧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配偶死亡证明(配偶关系证明和死亡证明)。
4、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被收养人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残疾儿童的,须持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7、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8、街、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并出具无子女的证明。
9、收养人每人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片。
10、被收养人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片。
11、收养人和被收养人2张大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片。
12、持以上证件、证明材料及被收养人的2寸电子版单人照片到本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为60日)。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登记
受理范围: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常住户口属于海淀区管辖。
申请条件:
1、收养人无子女。
2、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收养人年满30周岁。
5、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6、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残疾儿童的,不受收养1名和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登记证明(原件及A4复印件),有配偶的提交结婚证、未婚收养的提交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收养的提交离婚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离婚证件、丧偶收养的提交丧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配偶死亡证明(配偶关系证明和死亡证明)。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有无子女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
4、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生部门审核并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证明。
6、收养人2张二寸近期免冠单人证件照。
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2张大二寸近期免冠合影证件照。
送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申请书。
2、送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登记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
4、送养人与户籍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5、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意见。
6、区级以上以利机构出具的被收养人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7、送养残疾儿童的,出具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8、被收养人2张二寸近期免冠证件照;送养人2张二寸近期免冠证件照。
五、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登记
受理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属于海淀区所管辖。
申请条件:
1、被收养人为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
2、送养人为社会福利机构。
3、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收养人年满30周岁。
6、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7、不受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8、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收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登记证件(原件及A4复印件),有配偶的提交结婚证、未婚收养的提交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收养的提交离婚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离婚证件、丧偶收养的提交丧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配偶死亡证明(配偶关系证明和死亡证明)。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有无子女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
4、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生部门审核并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证明。
6、收养人2张二寸近期免冠单人证件照。
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2张大二寸近期免冠合影证件照。
8、送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9、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10、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法人资格证书。
11、孤儿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12、孤儿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13、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14、社会福利机构与收养人签订的同意送养协议书。
15、被收养人集体户口卡首页和本人页。
16、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被收养人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17、被收养人2张二寸近期免冠证件照。
六、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登记
受理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属于海淀区所管辖。
申请条件:
1、被收养人为不满14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2、送养人为社会福利机构。
3、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收养人年满30周岁。
6、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7、不受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8、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收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登记证件(原件及A4复印件),有配偶的提交结婚证、未婚收养的提交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收养的提交离婚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离婚证件、丧偶收养的提交丧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配偶死亡证明(配偶关系证明和死亡证明)。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有无子女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
4、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生部门审核并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证明。
6、收养人2张二寸近期免冠单人证件照。
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2张大二寸近期免冠合影证件照。
送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法人资格证书。
3、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4、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5、社会福利机构与收养人签订的同意送养协议书。
6、被收养人集体户口卡首页和本人页。
7、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被收养人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8、被收养人2张二寸近期免冠证件照。
9、寻亲公告以本区收养登记机关名义发布。
七、收养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子女有严重危害可能的登记
受理范围: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属于海淀区管辖。
申请条件:
1、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2、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其有严重危害可能。
3、送养人为被收养人的监护人。
4、收养人无子女。
5、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6、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7、收养人年满30周岁。
8、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9、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残疾儿童的,不受收养1名和无子女的限制)。
10、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收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登记证件(原件及A4复印件)。
3、有配偶的提交结婚证,未婚收养的提交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收养的提交离婚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离婚证件,丧偶收养的提交丧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配偶死亡证明(配偶关系证明和死亡证明)。
4、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有无子女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
5、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人单位计生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计生部门审核并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7、收养人2张二寸近期免冠单人证件照;收养人和被收养人2张大二寸近期免冠合影证件照。
送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申请书。
2、送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登记证件(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
3、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4、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5、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6、区级以上以利机构出具的被收养人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7、送养残疾儿童的,出具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8、被收养人2张二寸近期免冠证件照。
9、送养人2张二寸近期免冠证件照。
八、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登记
受理范围: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属于海淀区所管辖。
申请条件:
1、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无子女。
4、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6、收养人年满30周岁。
7、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8、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残疾儿童的,不受收养1名和无子女的限制)。
9、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收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登记证件(原件及A4复印件),有配偶的提交结婚证、未婚收养的提交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收养的提交离婚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离婚证件、丧偶收养的提交丧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配偶死亡证明(配偶关系证明和死亡证明)。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有无子女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
4、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人单位计生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计生部门审核并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6、收养人2张二寸近期免冠单人证件照。
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2张大二寸近期免冠合影证件照。
送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申请书。
2、送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登记证件(原件及A4复印件),有配偶的提交结婚证、未婚收养的提交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收养的提交离婚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离婚证件、丧偶收养的提交丧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配偶死亡证明(配偶关系证明和死亡证明)。
3、送养人与户籍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4、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5、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意见。
6、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被收养人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7、送养残疾儿童的,出具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8、被收养人2张二寸近期免冠证件照。
9、送养人2张二寸近期免冠证件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