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民发〔2016〕52号
海淀区民政局 海淀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海淀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全面履行民政部门灾害救助工作职责,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民政部、财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北京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社[2013]2433号)等相关管理规定,民政局结合我区实际,联合区财政局编制了《海淀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2016年8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 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全面履行民政部门灾害救助工作职责,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民政部、财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北京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社[2013]2433号)等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定义和使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市、区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农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和紧急援助辖区外的救灾资金等项支出。
第三条(工作方针)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的方针。
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启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响应后,区财政局、民政局根据灾害情况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救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第四条(使用原则)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注重时效”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项目和救助内容
第五条(救助项目) 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一)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二)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农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法居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三)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四)倒塌、损坏农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重建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基本农房,帮助受灾群众维修因灾造成一般损坏的基本农房。
(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七)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根据区委、区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中央级、市级自然灾害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调整情况,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实际需求,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并确定相应的补助标准。
第六条(物资储备)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市、区政府要求,安排资金用于采购、更新区级救灾储备物资和救灾物资管理经费,保障救灾储备物资的正常运转和调配。
第三章 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和拨付
第七条(预算编制) 区财政局根据常年灾情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当年灾情程度进行调整。
第八条(资金分配) 遭受自然灾害后,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根据灾情制定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受灾街镇民政、财政部门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资金申请) 遭受自然灾害的街镇,可向区财政、民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街镇,由区财政、民政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申请灾害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死亡(失踪)人数等情况。
申请倒塌、损坏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倒塌和严重损坏农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农房户数和间数等情况。
申请过渡性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农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等情况。
申请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等情况。
申请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因灾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等情况。
上述申请报告均要附受灾地区灾情数据统计表。
灾情稳定后,区民政局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救助对象信息。
第十条(资金核定) 区财政局、民政局按灾情评估结果、补助项目和补助标准,核定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民政局拟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时效) 收到区财政局、区民政局下达
的补助资金拨款通知后,街镇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市、区有关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要求,及时拨付资金,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
第十三条(资金发放) 街镇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要求,通过“户报、村评、镇审、区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灾民救助卡制度,原则上要通过“一卡(折)通”实行社会化发放;采取实物形式救助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第十四条(救灾工作管理)区财政局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经费,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日常管理)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资金监督)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后三十日起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2016年8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