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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双无”家属、遗属医疗补助条件

2016-05-17   
  移交北京市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无经济收入随军家属、遗属(含1981年前移交北京市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 
  “无经济收入”是指个人没有任何劳动报酬来源,生活费用完全依靠军队退休干部负担,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定期抚恤金,领取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主要包括:随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安置的无经济收入的配偶(含安置后再婚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满18周岁,经鉴定确实丧失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子女;经原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批准随军供养的无经济收入的父母。 
  申报“双无”遗属生活补助条件 
  移交北京市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无经济收入随军家属、遗属(含1981年前移交北京市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 
  “无经济收入”是指个人没有任何劳动报酬来源,生活费用完全依靠军队退休干部负担,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定期抚恤金,领取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主要包括:随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安置的无经济收入的配偶(含安置后再婚的配偶);未满16岁的子女;已满18周岁,经鉴定确实丧失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子女;经原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批准随军供养的无经济收入的父母。